馬耳他退休金計畫現已向歐盟和非歐盟國民開放 為了鼓勵私部門、民間社會和國家行政部門進一步使用業務清單,網站可以明確提及資料發布的授權規則。 (2)對於2017年和2019年提交的報告,第(1)款所述的截止日期為6月30日。 審議並批准修訂聯合行動計劃的提案,以考慮到阻礙該計劃實施的任何潛在問題。 會員國與主管指導機構協商確定指導委員會的組成,並尊重夥伴關係原則。 (3) 第 (2) 款不適用於青年就業倡議支持的業務。 (五)依第(一)款規定向委員會通報或依第(二)款規定報請核准的重大項目必須列入營運計畫的重大項目清單。 如果成員國和區域參與宏觀區域策略和影響海盆的策略,則根據該方案規劃的干預措施對這些策略的貢獻,同時考慮到成員國確定的方案領域的需求。 (10) 本條、本條例第 18、91、93、95、99、120 條、附件一及附件 X、ERDF 條例第 4 公司設立 條、ESF 條例 4 及 16-23。 就 ETC 法規第 3(3) 條而言,馬約特島最外圍地區被列為 NUTS 2 級地區,屬於欠發達地區類別。 (4) 財務更正的適用標準和程序在基金具體規則中規定。 未提交預算條例第 59 條第 (5) 款要求的文件之一。 (1) 付款請求的特定程序和需提交的資訊包含在每個 ESB 基金的基金特定規則中。 (二)與業績準備金承諾撥款有關的支付,不得在依第二十二條第(三)、(四)項規定最終分配業績準備金之前支付。 在可退還補貼的情況下,退還給提供補貼的組織或成員國其他主管機關的補貼必須註冊在單獨的帳戶或單獨的會計代碼中,並且必須再次用於相同的用途。 (9) 因修改計劃而應徵收的支出只能從向委員會提交修改請求之日起收取,或者,在適用第 ninety 會計 six 條第 (11) 款的情況下,從修改計劃之日起收取修改該方案的決定生效。 (1) 費用資格依國家規定決定,但本規定或基金專用規則或依據其製定的個別規則除外。 (2) 對於根據第 (1) 款提出的付款請求中註明的費用,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項必須存入為此目的以受益人名義開設的託管帳戶。 如果按照國家援助規則對融資需求進行了單獨檢查,則國家援助符合規則。 補貼金額或比例由 EMFA 條例附件 I 確定的業務。 (2) 基金特定規則可以定義可由各個 ESB 基金的技術援助資源資助的額外措施,以及排除此類融資的措施。 (4) 成員國應在提交第(3)款所述答覆後兩個月內提交修改合作協議及相關計畫的提案。 根據第 39 條,績效儲備金應佔計畫內每個優先事項預算撥款的 5% 至 7%,但技術援助優先事項除外。 按地區類別分配的 ESB 基金和效率儲備金總額為 6%。 與效率儲備相對應的金額必須在根據優先事項、ESB 基金(如適用)以及區域類別細分的計劃中確定。 (8) 第 (1) 至 (7) 款不適用於歐洲領土合作目標下的計畫。 (1) 在適用第14 條第(5)款的情況下,各成員國應在與基金相關的遲來法規生效後兩個月內向委員會提交修訂後的合夥協議,其中包括合夥協議中缺失的條款: ESI 基金相關要素。 委員會和管理當局確保根據基金具體規則並與地區委員會合作,向潛在受益人傳播指南。 ESB 基金的目標必須按照永續發展原則並透過聯盟促進保護、保護和改善環境品質的目標來實現,如 TFEU 第 eleven 公司設立 條和第 191(1) 條所規定,考慮污染付費原則。 為了將預算法令中的要求適用於基金和歐洲貨幣基金組織的財務管理,必須制定帳目準備、審查和驗收程序,以確保這些規定有明確的基礎和法律確定性。 此外,為了使會員國能夠正確履行其任務,它們應該能夠排除需要持續評估合法性和規律性的金額。 有必要確定調節基金向優先軸提供支持的共同融資比例的要素,特別是為了提高歐盟基金的乘數效應。 為了透過適當水準的國家或私人國家支持來尊重共同融資原則,有必要確定每個地區類別的最大共同融資率。 (6) 對於所有優先軸,資金貢獻不得低於合格公共支出的20%。 由獨立專家編寫的品質評估,其中包含有關重大項目的投資可行性和經濟可持續性的明確調查結果。 受益人行政負擔的評估摘要,以及如有必要,在指示性時限內為實現減輕行政負擔而計劃採取的措施。 在欠發達和轉型地區人口至少佔總人口 65% 的成員國,考試在國家層級進行。 (2) 初始預融資只能用於支付給受益人以實施該計劃。 為該行動支付的未經授權的款項必須由成員國按照未滿足要求的時間比例予以償還。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公共資金提供的無償支持沒有用於購買受折舊影響的資產。 (6) 定義每項業務支援條件的文件規定了確定業務成本的方法以及給予不可退還支援的條件。 (10) 與第 (9) 款相反,EMVA 條例中可以定義有關問責開始日期的特殊規定。 (3) 評估由內部或外部專家進行,這些專家在職能上獨立於負責計畫實施的當局。 本委員會將在本法規生效後立即發布有關如何進行評估的指南。 您必須準備好帳目,證明其完整性、準確性和正確性,並且其中包含的費用符合相關的歐盟和國家規則。 為加強資金執行的監控,便於財務管理,必須適時掌握執行進度的財務基礎資料。 此外,根據減少貧困的優先目標,有必要改變歐洲援助基金支持最貧困人口的客觀定義,使其旨在促進社會包容。 公司設立 必須建立一種機制,從分配給各個成員國的結構基金中重新組合該工具的資源。 必須確定可以由委員會或成員國倡議實施的措施類型(在 ESB 資金的支持下作為技術援助)。 暫停的範圍和程度必須適當且有效,並且必須尊重成員國平等待遇的權利。 (2) 如果委員會提議根據外推法或以百分比確定的統一費率的形式實施財務更正,則必須向成員國提供機會 - 通過檢查相關文件 - 來證明違規行為的實際程度低於委員會的評估。 經委員會同意,成員國可以將此項檢查限制為適當比例的文件部分或樣本。 除有充分理由的情況外,調查時間在第(一)款規定的兩個月期限後不得再超過兩個月。 (3) 在計算第(1)款所述的初始預融資金額時,最初從效率儲備金中撥給業務計劃的金額必須從整個計劃期間的支持金額中排除。 (4) 成員國指定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行政機關或機構為每個運作計畫的審計機關,該機關在職能上獨立於管理機關和認證機關。 (2) 在不影響第 (3) 款所述的情況下,成員國指定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行政當局或機構作為每個營運計畫的認證機構。 (5) 在優先軸層面,如果整個優先軸是透過金融手段或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來實施的,則根據第 (3) 款的最高共同融資比例必須增加 10 個百分點。 (2) 溝通策略必須在根據第 a hundred and ten 條第 (2) 款 d) 點通過相關業務計劃後六個月內提交監督委員會批准。 如果委員會在提交聯合行動計畫提案後兩個月內認為其不符合第104條所述的評估要求,它將向成員國提出意見。 成員國應向委員會提供所要求的所有額外必要信息,並酌情相應修改聯合行動計劃。 委員會應根據第 106 條所述資訊評估聯合行動計劃,以決定基金的支持是否合理。 (4)第(1)至(3)款不適用於歐洲領土合作目標下的計劃,第(2)至(3)款不適用於ESF支持的業務。 (6) ESB 資金的支持不能授予在受益人向管理機構提交專案融資申請之前已實際完成或完全實施的業務,無論受益人是否已完成所有相關付款。 (4) 委員會有權根據第 149 條採取授權行為,其中規定了受益人替換和相關義務的規則。 (3) 如果根據 PPP 或私部門合作夥伴與金融機構共同簽署的融資協議的條款有必要,則在實施過程中可以更換被選為實施 PPP 營運的受益人的私部門合作夥伴。 在這種情況下,取代前任的私部門合作夥伴或公共機構成為發起人,前提是管理機構認為取代前任的合作夥伴根據本規定履行並承擔發起人的相關義務。 與第一款不同的是,管理機構可以將第 (1) 款至第 (6) 款 (b) 款規定的規定適用於屬於本款第一款 a) 至 c) 點的經營,如果國家規定如此規定。 根據第 149 條,委員會有權通過授權法律法案,為 ICT、研發和能源效率的部門和子部門制定按百分比確定的統一費率。 委員會應最遲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之前將這些授權行為通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由於這些挑戰的複雜性和相互關聯性,ESIF基金應支援綜合、跨部門和多維度的解決方案。 在此背景下,為了提高政策的效率和有效性,應該可以將 ESB 資金整合到適合特定領土需求的綜合方案中。 ESB 基金的活動及其支持的運作必須符合適用的歐盟法律以及直接或間接實施本法規和個別基金特定規則的相關國家法律。 所有與實施旨在引起公眾或參與者註意的行動相關的文件,包括參與證書或其他證書,均應包含一項聲明,表明該行動計劃是在該基金或多個基金的支持下實施的。 成員國和管理機構確保資訊和溝通措施按照溝通策略實施,並且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在適當層面上使用各種溝通形式和方法,確保盡可能廣泛的媒體報告。 主題目標的選擇和組合,以及相關投資和歐盟優先事項以及具體目標的選擇,反映了各個成員國和地區的需求及其在智慧、永續和包容性成長方面的現有潛力。 設立公司 根據第8條,成員國應考慮ESI基金支持的投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遷的潛力,並應確保其能夠抵禦氣候變遷和自然災害(如洪水、乾旱、熱浪、森林火災)以及極端天氣事件風險的增加)。 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根據各自的權力,努力加強外部工具和ESB資金之間的協調,以提高歐盟多項政策目標的有效實現。 與歐洲發展基金、入盟前基金和歐洲鄰國支持基金之間的協調和互補尤為重要。 「自下而上的行動」旨在透過能力建構來幫助區域研究和創新參與者做好參與地平線2020計畫的準備(「卓越階梯」-「通往卓越之路」)。 基金的具體規則可能會限制適用於某些業務的無償贈款或可償還贈款的形式。 (八)本款適用於在執行過程中產生淨收入且不受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限制的業務。 (4) 根據國家規定,必須確定從向委員會提交的付款請求中包含的營運費用中扣除淨收入的方法。 設立公司 基金的具體規則可以設定閾值,低於該閾值可以與其他計劃的評估一起進行初步評估。 (1) 成員國應進行初步評估,以提高個別計畫的開發品質。 (3) 與第 (2) 款相反,關於 ESF 情況下要傳輸的資料的單獨規則可以在 ESF 法規中確定。 (六)在收到第(一)款規定的通知或第(二)款規定的報請批准後,與重大項目有關的支出可以納入付款請求中。 如果委員會不批准主管機關選定的重大項目,則在委員會決定通過後,必須對成本報表進行相應更正。 (8) 若會員國為每個基金編製不超過一個業務計劃,則適用本條第(2) 款第(2) 款第(3) 款的a) 點、a)、c) 及d) 點,以及(四)經營方案和(六)可以納入合夥協議的相關條款。 (3) 提交第(2)款所述提案的成員國的歐洲領土合作目標份額至少佔指定成員國用於增長和創造就業的投資總額的35%目標和歐洲領土合作目標,並在重新分配後至少佔總量的25%。 公司設立 透過一項行政法律法案,委員會就確定每個成員國凝聚基金的支持重新分配的金額做出決定,該金額必須在整個時期按比例確定。 委員會有權根據第149 條通過一項授權法律法案,在合理的情況下修改附件V,同時考慮到過去的數據、成本回收的可能性以及在適當情況下按照《污染者付費》規定的百分比原則進行修改。 (2) 透過實施法律行為,委員會每年確定在預計 ESB 資金支持的情況下,其計劃與第 (1) 款所列措施相關的措施類型。 合約代表債務人或債務人的合約義務,該義務以其來源命名,並且他/她必須透過該合約履行/履行有利於債權人的所謂利益。 這種優勢可以包括捐贈(或轉讓所有權或建立資產物權)、作為(成立公司)、不作為(董事不與其他公司的業務合作)或轉讓他擁有的東西(租用一些辦公室)。 換句話說,它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自願協議,可以是實體的或法律的;此外,每一方可能由多人組成,因此合約下可能有多個債務人和/或多個債權人。 準備提交給委員會的年度實施報告和最終實施報告的程序。 準備帳目並驗證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的程序,以及根據所有審計結果驗證支出是否符合適用法律的程序。 違規情況的報告和監控程序以及未經授權支付的金額的退款。 提供程序以確保該方案資助的所有行動都使用有效的指標。 必須有一個績效指標體系,以便選擇最有效地促進實現預期成果的措施、監測進度和進行影響評估。 其前提是最高機構(通常是會員大會)決定在沒有合法繼承人的情況下解散公司。 第 21 方塊還包含/包含某公司的稅號 a) 透過公告(暫時)暫停、b) 透過公告取消(暫時)、c) 作為制裁暫停或 d) 取消的資訊。 其中最重要的是稅務識別號,原則上每個公司的稅務識別號都是不同的,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稅務識別號,它伴隨公司的整個生命週期,從成立到終止都保持不變。 與上一篇專欄類似,如果公司名冊上的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也要注意這裡。 國外合作夥伴的審核員或送貨代理人員是否發生變更,請務必注意。 在某些情況下,審計師會被更換,因為公司的活動被認為過於圓滑,或者其某些方法可能是非法的。 如果新人沒有取代離開的人,或者只是在較長一段時間內才出現,這是一個紅色信號。 如果公司接納了清算人、清算人或破產受託人,前代表的權力就會終止(儘管現在普遍的做法是代表的權力不會終止,只是他不能決定屬於清算人職權範圍內的問題)清算人、清算人或破產受託人,例如財務問題)。 單獨或共同代表公司的人員有權代表公司,有權簽署、訂立合同,有權修改公司設立證書。 在與合作夥伴簽訂合約之前,您應該檢查簽約人是否有權簽署合約。 近年來,該部分的重要性有所下降,因為目前在公司登記冊的第 thirteen 登記公司 部分中,在代表姓名旁邊,也記錄了他們獨立或共同代表公司的事實。 如果根據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透過授權法律行為,為新部門或分部門制定了按百分比確定的統一費率,則管理機構可以選擇採用a點規定的方法) 第1 節中與相關部門或分部門有關的新業務。 此外,委員會應有權在適當合理的情況下根據第 149 條採取授權行動,特別是在附件 V 中納入符合第 149 條第一段規定的主題目標的其他部門或分部門。 委員會有權根據第一百四十九條採取授權法案,制定建立第一款(c)點所述利息補貼和擔保費補貼每年分期資本化製度的具體規則。 委員會有權根據第 149 條採取授權法案,制定金融工具付款的撤回規則以及對付款請求的相應調整。 為了廣泛傳播有關基金結果以及國際電聯在這些結果中發揮的作用的信息,並向潛在受益人通報資助機會,信息和通信措施的詳細規則也考慮到了業務規模。 公司登記 ESB 基金支援的金融工具必須根據計畫目標用於對個別市場需求進行成本效益管理,且不能排除私部門的融資。 因此,關於透過金融工具為支持措施提供資金的決定必須在初步評估的基礎上做出,在該評估的框架內,是否存在市場缺陷或次優投資狀況以及對投資需求的估計水平和程度。 鑑於初步評估的詳細性,必須規定分階段完成初步評估,並在實施過程中對初步評估進行審查和更新。 成員國應確保合作活動有效促進歐盟智慧、永續和包容性成長策略的目標,並確保合作服務於支持更廣泛的政策目標。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成員國和委員會根據其權力,確保與歐盟資助的其他計劃或文書的互補和協調。 第(10)款所述的規則不得導致為2007年至2013年規劃期間確定的每個成員國的數額水準增加至高於110%的水準。 委員會根據 2012 年 5 月提供的統計數據計算 GDP。 委員會於 2012 年 5 月預測的 2014 年至 2020 年期間唯一的國家 GDP 會計服務 成長率必須單獨適用於所有成員國。 成員國應考慮利用相關跨國計畫作為框架來支持實施宏觀區域和海盆戰略所需的政策和資金的可能性。 成員國考慮地理或人口特徵,採取措施解決每個地區的具體領土困難,以釋放其發展潛力,從而幫助它們以最有效的方式實現明智、可持續和包容性增長。 成員國應最遲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履行此事前條件,並應最遲根據第 50(4) 條或第 52 條 (它們將根據第2) 段的c) 點在2017 年進度報告中報告。 透過實施法律行為,委員會為每個 ESI 基金應用第 (2) 款所述方法制定了統一條件。 成員國應根據其體制和法律架構以及第 32 條,促進地方和次區域方法的發展。 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應在策略方法的框架內實施,以確保自下而上確定地方需求時考慮到上級確定的優先事項。 (6) 為了確保執行本條的條件統一,委員會應透過實施法律法案來定義付款請求的模式。 委員會應透過實施法律行動,制定基於公認的最佳實踐進行第一段 e) 點提到的成本效益分析時所使用的方法。 雖然管理成本包括根據費用證明報銷的直接或間接成本項目,但管理費代表所提供服務的協商價格(視情況而定),基於市場競爭。 (10) 委員會應就第 38 條第 (4) 款第一項所述組織所管理的計畫捐款的轉移和管理詳細規則的統一條件通過實施法律。 這些實施法案應依第 one hundred 公司設立 fifty 條第(3)款規定的審查程序通過。 (1) 成員國提交的計劃變更請求必須有適當的理由,這些請求特別包括計劃變更對實現歐盟智能、可持續和包容性增長戰略的預期影響以及《歐盟智能、可持續和包容性增長戰略》中定義的具體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