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Attila Márkó Kocsis 博士,刑事辯護律師 其前提是最高機構(通常是會員大會)決定在沒有合法繼承人的情況下解散公司。 第 21 方塊還包含/包含某公司的稅號 a) 透過公告(暫時)暫停、b) 透過公告取消(暫時)、c) 作為制裁暫停或 d) 取消的資訊。 其中最重要的是稅務識別號,原則上每個公司的稅務識別號都是不同的,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稅務識別號,它伴隨公司的整個生命週期,從成立到終止都保持不變。 與上一篇專欄類似,如果公司名冊上的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也要注意這裡。 國外合作夥伴的審核員或送貨代理人員是否發生變更,請務必注意。 在某些情況下,審計師會被更換,因為公司的活動被認為過於圓滑,或者其某些方法可能是非法的。 如果新人沒有取代離開的人,或者只是在較長一段時間內才出現,這是一個紅色信號。 如果公司接納了清算人、清算人或破產受託人,前代表的權力就會終止(儘管現在普遍的做法是代表的權力不會終止,只是他不能決定屬於清算人職權範圍內的問題)清算人、清算人或破產受託人,例如財務問題)。 單獨或共同代表公司的人員有權代表公司,有權簽署、訂立合同,有權修改公司設立證書。 在與合作夥伴簽訂合約之前,您應該檢查簽約人是否有權簽署合約。 近年來,該部分的重要性有所下降,因為目前在公司登記冊的第 thirteen 部分中,在代表姓名旁邊,也記錄了他們獨立或共同代表公司的事實。 對於結合不同主題目標的投資重點的優先軸,該表包含每個基金的財政撥款總額以及每個相關主題目標的國家共同融資金額。 就 ESF 而言,它可以結合第 9 條第一款第 (8)-(11) 點中定義的各種主題目標的投資優先事項,以促進其對其他優先軸的貢獻並實施社會創新與跨國合作。 (4) 僅在欠發達和轉型地區佔GDP至少15%的成員國審查投資是否維持了一定時期內增長和創造就業目標的公共支出或同等結構性支出水準。 (2) 以成長和創造就業為目的的基金投資不得取代成員國的公共支出或同等結構性支出。 (3) 全球資源的 zero.35% - 扣除第 ninety two 條第(6)款所述歐洲網路設施提供的支持以及第 ninety two 條第(7)款所述向最貧困人口提供的支持後 會計 - 委員會應在他的倡議下用於技術援助。 (3) 凝聚基金支持那些以購買力平價衡量並根據 2008-2010 年期間歐盟價值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 (GNI) 未達到 2008-2010 年相同參考水準的成員國。 (5) 委員會最遲應在 9 月 30 日之前透過實施法律行動修改批准該計畫的決定。 (2) 上一年年底前申報的金額,會員國應在 1 月 31 日前向委員會通報第 (1) 款第 a) 點及 b) 點所提及的例外情況。 (1) 委員會應根據預算撥款並根據每個計劃的可用資金支付 ESB 資金的繳款。 (3) 在與技術援助或促銷活動相關的業務中,費用可能在聯盟之外產生,前提是滿足第(2) 款a) 點規定的條件以及與給定的相關的管理、控制和審計義務。 (3) 委員會可要求歐洲投資銀行審查重大專案的技術品質、經濟和財務可持續性以及可行性,並就擬實施或開發的金融工具提供協助。 (4) 與第 (2) 款相反,修訂運作計畫的特殊程序可以在 EMFF 條例中定義。 根據第 (9) 段的 d) 和 e) 點,在第一次出現不履約情況時,最高可達下一個財政年度 ESB 資金相關承諾的 50%,或最高可達名目 GDP 的 0.5%。 本實施決定僅適用於在該實施法通過之日之後提交的付款請求。 確保 ESB 資金有效實施的措施,包括對現有電子資料交換系統的評估以及計劃措施的總結,這些措施將逐步使受益人與負責管理和控制計劃的當局之間的所有資訊交流能夠在電子資料交換的形式。 (3) 夥伴關係協議包括 合格會計師 ESB 資金提供給相關會員國的所有支持。 成員國和委員會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在計劃的製定和實施過程中出現任何基於性別、種族或族裔、宗教或信仰、殘疾、年齡或性取向的歧視。 在計劃的製定和實施過程中,特別考慮確保殘疾人的無障礙環境。 本規定的第二部分適用於所有 ESB 基金,除非特別規定了偏差。 本法規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定義了第二部分所包含規則的附加規則,這些規則必須適用於基金、基金和 EMFF,並可能明確規定相關基金特定法規中的偏差。 基金特定規則可以針對 ESB 基金的本條例第二部分、基金的本條例第三部分以及基金和 EMFF 的本條例第四部分制定附加規則。 基金專用規則中的附加規則不得與本規定第二、三、四部分相抵觸。 (2) 與第 55 條不同的是,此類項目的初步評估是第 39 條第 (4) 項第 a) 項定義的初步評估。 (5) 除專門用於技術援助的計劃外,每個計劃均應根據基金具體規則,包含考慮到第 5 條、第 7 條和第 8 條規定的原則的措施說明。 (3) 會員國和委員會應進行合作,以確保有效協調與 ESB 資金相關的計劃的準備和實施,包括(如適用)由多個基金資助的相關計劃,同時考慮比例原則。 在過度赤字程序的情況下,暫停水準將逐漸達到下一個財政年度ESI基金承諾的100%,在過度失衡程序的情況下,下一個財政年度ESI基金承諾將逐步達到100%。 公司設立 (8)如果根據委員會的要求,成員國提出修改合夥協議和相關計畫的提案,理事會應根據委員會的建議決定暫停付款。 (5) 成員國關於績效準備金重新分配的提議必須符合本條例和基金具體規則規定的專題集中度要求和最低福利金額。 與此不同的是,如果與主題集中要求相關的一個或多個優先事項或最低受益金額未達到相關子目標,成員國可以提議重新分配不符合規定的儲備金。 由於這些挑戰的複雜性和相互關聯性,ESIF基金應支援綜合、跨部門和多維度的解決方案。 在此背景下,為了提高政策的效率和有效性,應該可以將 ESB 資金整合到適合特定領土需求的綜合方案中。 ESB 基金的活動及其支持的運作必須符合適用的歐盟法律以及直接或間接實施本法規和個別基金特定規則的相關國家法律。 所有與實施旨在引起公眾或參與者註意的行動相關的文件,包括參與證書或其他證書,均應包含一項聲明,表明該行動計劃是在該基金或多個基金的支持下實施的。 成員國和管理機構確保資訊和溝通措施按照溝通策略實施,並且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在適當層面上使用各種溝通形式和方法,確保盡可能廣泛的媒體報告。 主題目標的選擇和組合,以及相關投資和歐盟優先事項以及具體目標的選擇,反映了各個成員國和地區的需求及其在智慧、永續和包容性成長方面的現有潛力。 根據第8條,成員國應考慮ESI基金支持的投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遷的潛力,並應確保其能夠抵禦氣候變遷和自然災害(如洪水、乾旱、熱浪、森林火災)以及極端天氣事件風險的增加)。 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根據各自的權力,努力加強外部工具和ESB資金之間的協調,以提高歐盟多項政策目標的有效實現。 與歐洲發展基金、入盟前基金和歐洲鄰國支持基金之間的協調和互補尤為重要。 「自下而上的行動」旨在透過能力建構來幫助區域研究和創新參與者做好參與地平線2020計畫的準備(「卓越階梯」-「通往卓越之路」)。 此外,為了確保比例原則的適用並考慮到其他法規或合約規定的可能適用的條款,還有必要確定什麼可以構成這些規則的例外。 根據溝通策略,管理當局確保將營運計畫的策略和目標以及國際電信聯盟和成員國聯合提供的支持機會廣泛傳達給潛在受益者和所有感興趣的各方,相關基金提供的財務支持的詳細資訊。 除此之外,如果金融工具是透過基金中的基金組織的,則管理機構與執行基金中的基金的組織之間的融資協議還規定了使用金融工具的組織的評估和選擇 會計事務所 - 並且,在此背景下,要求招標或公共採購程序。 成員國將重點關注永續交通形式,並對歐洲附加價值最高的領域進行投資,同時考慮到提高交通服務品質、可及性和可靠性的必要性,以促進公共交通發展。 根據「實現歐洲單一交通區路線圖 -根據白皮書「邁向交通運輸系統」中概述的願景,走上具有競爭力和資源效率的道路,其中強調需要大幅減少交通運輸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 就 ETC 法規第 3(1) 和 (2) 條而言,馬約特島和聖馬丁島屬於 NUTS three 級區域。 第一段所提及的年度撥款,對應凝聚基金的支持,必須從2014預算年度開始轉入歐洲網路融資基金對應的預算項目。 將地區劃分為三個地區類別之一必須根據每個地區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以購買力平價衡量並根據 2007 年至 2007 年期間的歐盟值計算)來確定。 (1)若有依第86條適用解除承諾規則的風險,委員會應及時通知會員國及管理機關。 (2) 該期間最後一年的承諾將根據計劃結束時遵循的規則予以撤銷。 (2) 提交給委員會的付款申請包含委員會根據《預算條例》第 68 會計師 條第 (3) 款準備發票所需的所有資訊。 (六)在收到第(一)款規定的通知或第(二)款規定的報請批准後,與重大項目有關的支出可以納入付款請求中。 如果委員會不批准主管機關選定的重大項目,則在委員會決定通過後,必須對成本報表進行相應更正。 (8) 若會員國為每個基金編製不超過一個業務計劃,則適用本條第(2) 款第(2) 款第(3) 款的a) 點、a)、c) 及d) 點,以及(四)經營方案和(六)可以納入合夥協議的相關條款。 (3) 提交第(2)款所述提案的成員國的歐洲領土合作目標份額至少佔指定成員國用於增長和創造就業的投資總額的35%目標和歐洲領土合作目標,並在重新分配後至少佔總量的25%。 登記工商 透過一項行政法律法案,委員會就確定每個成員國凝聚基金的支持重新分配的金額做出決定,該金額必須在整個時期按比例確定。 委員會有權根據第149 條通過一項授權法律法案,在合理的情況下修改附件V,同時考慮到過去的數據、成本回收的可能性以及在適當情況下按照《污染者付費》規定的百分比原則進行修改。 (2) 透過實施法律行為,委員會每年確定在預計 ESB 資金支持的情況下,其計劃與第 (1) 款所列措施相關的措施類型。 在欠發達和轉型地區人口占總人口超過 15% 且低於 65% 的成員國,審查在國家和地區層級進行。 為此,這些成員國應向委員會提供欠發達和轉型地區在審查程序各個階段的支出資訊。 (2) 與第(1) 款不同,在與一個或多個主題目標相關的充分合理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接受成員國在第一次提交合作協議時提出的提案,或者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接受成員國提出的提案。 設立公司 (1) 根據 TFEU 第 174 條,這些資金有助於制定和實施旨在增強聯盟經濟、社會和領土凝聚力的活動。 (1) 委員會應透過全部或部分撤回對計劃的捐款並償還成員國的贈款金額來進行財務糾正,以便將違反適用法律的支出排除在歐盟之外。 投資衛生和社會基礎設施,促進國家、區域和地方發展,減少健康不平等,透過更好地獲得社會、文化和娛樂服務來促進社會包容,並從機構服務轉向社區服務。 中期審查後,如果相關成員國的經濟狀況與先前相比發生顯著變化,委員會可與各成員國協商,修改夥伴關係協議中規定的公共支出或同等結構性支出的參考水準。 當委員會與成員國達成協議後,表 1 和表 2(如適用)將納入相關成員國的夥伴關係協議中,作為公共支出或同等結構性支出的參考水平,以維持2014年至2020年期間。 超過 15% 但低於 65% 的人口居住在欠發達地區的成員國也應按照下表 2 的格式提供這些欠發達地區的預計支出情況資訊。 在超過15%但低於65%的人口居住在欠發達地區的成員國,欠發達地區廣義政府固定資本形成總額的合計數據將用於確定公共支出或同等結構性支出。 添加後,成員國的總份額不得超過結構基金第 ninety 公司登記 two 條第(4)款所述資源的 52%。 (4) 成員國應在提交第(3)款所述答覆後兩個月內提交修改合作協議及相關計畫的提案。 根據第 39 條,績效儲備金應佔計畫內每個優先事項預算撥款的 5% 至 7%,但技術援助優先事項除外。 按地區類別分配的 ESB 基金和效率儲備金總額為 6%。 與效率儲備相對應的金額必須在根據優先事項、ESB 基金(如適用)以及區域類別細分的計劃中確定。 (8) 第 (1) 至 (7) 款不適用於歐洲領土合作目標下的計畫。 (1) 在適用第14 條第(5)款的情況下,各成員國應在與基金相關的遲來法規生效後兩個月內向委員會提交修訂後的合夥協議,其中包括合夥協議中缺失的條款: ESI 基金相關要素。 委員會和管理當局確保根據基金具體規則並與地區委員會合作,向潛在受益人傳播指南。 ESB 基金的目標必須按照永續發展原則並透過聯盟促進保護、保護和改善環境品質的目標來實現,如 TFEU 第 11 條和第 191(1) 條所規定,考慮污染付費原則。 為了將預算法令中的要求適用於基金和歐洲貨幣基金組織的財務管理,必須制定帳目準備、審查和驗收程序,以確保這些規定有明確的基礎和法律確定性。 此外,為了使會員國能夠正確履行其任務,它們應該能夠排除需要持續評估合法性和規律性的金額。 有必要確定調節基金向優先軸提供支持的共同融資比例的要素,特別是為了提高歐盟基金的乘數效應。 為了透過適當水準的國家或私人國家支持來尊重共同融資原則,有必要確定每個地區類別的最大共同融資率。 (6) 對於所有優先軸,資金貢獻不得低於合格公共支出的20%。 由獨立專家編寫的品質評估,其中包含有關重大項目的投資可行性和經濟可持續性的明確調查結果。 受益人行政負擔的評估摘要,以及如有必要,在指示性時限內為實現減輕行政負擔而計劃採取的措施。 在欠發達和轉型地區人口至少佔總人口 65% 的成員國,考試在國家層級進行。 (2) 初始預融資只能用於支付給受益人以實施該計劃。 為該行動支付的未經授權的款項必須由成員國按照未滿足要求的時間比例予以償還。 公共資金提供的無償支持沒有用於購買受折舊影響的資產。 (6) 定義每項業務支援條件的文件規定了確定業務成本的方法以及給予不可退還支援的條件。 (10) 與第 (9) 款相反,EMVA 條例中可以定義有關問責開始日期的特殊規定。 (3) 評估由內部或外部專家進行,這些專家在職能上獨立於負責計畫實施的當局。 本委員會將在本法規生效後立即發布有關如何進行評估的指南。 為了確保控制措施的相稱性並保護透過金融工具創造的附加價值,不能存在阻礙目標最終受益人的過多行政負擔。 負責審計計畫的組織應首先在管理當局和實施金融工具(包括「基金中的基金」)的組織層面進行審計。 同時,當管理機構層級或實施金融工具的組織層級無法取得完成審計所需的文件,或這些文件沒有真實且準確地反映情況時,可能會出現特殊情況所提供的支援。 在這種個別情況下,有必要製定某些規定,以便能夠在最終受益人層級進行審計。 成員國 - 本法規第 15 (2) 條,a) 公司登記 ii 點。 並根據相關歐盟基金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並根據相關成員國對計劃領域確定的需求 - 他們努力確保成功調動歐盟資金用於影響宏觀區域和戰略的戰略海盆地。 除其他措施外,成功的動員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實現:根據宏觀區域和海流域策略對行動進行優先排序,從而發布特別徵集建議書或在選擇過程中對它們進行優先排序,即確定可以在框架內共同資助的行動不同的程序。 在選擇最合適的融資工具時,為了盡可能有效地利用公共資金,必須考慮營運的創收能力和風險程度。 為了確保執行本條的條件一致,委員會應通過一項實施法律來定義該模式。 本實施法案應在第 one hundred fifty 條第(2)款所述諮詢程序的框架內通過。 (4) 成員國和委員會之間的每次正式資訊交換都是透過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進行的。 委員會應通過實施法案,規定上述電子資料交換系統必須遵守的條件。 這些實施法律行為必須在第 143 條第 (3) 款所述調查程序的框架內通過。 特別是,評估審查專案策略、目標、指標、分配給專案的目標值以及預算資源的分配的適當性。 ESB 基金的目標必須在永續發展的框架內實現,透過聯盟促進維持、保護和改善環境品質的目標,如 TFEU 第 eleven 條和第 191 (1) 條所規定,考慮污染者付費原則。 為此,成員國必須提供關於支持氣候變遷目標的信息,這些目標是為了將至少 20% 的歐盟預算用於這些目標而製定的,以及委員會通過反映採用基於優先領域或措施的方法。 在適當的情況下,成員國將地方、區域或國家層級的 ESB 資金整合到針對特定領土挑戰的綜合計劃中,以支持夥伴關係協議和計劃中設定的目標的實施。 這可以透過綜合領土投資、綜合運營、聯合行動計劃和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來實現。 為了確定 ESIF 基金如何最有效地為歐盟智慧、永續和包容性成長策略做出貢獻,並考慮到條約目標,包括經濟、社會和領土凝聚力,成員國應選擇 ESIF 基金的主題目標關於其在國家、區域和地方背景下的計劃使用。 (4) 財務更正的適用標準和程序在基金具體規則中規定。 未提交預算條例第 59 條第 (5) 款要求的文件之一。 (1) 付款請求的特定程序和需提交的資訊包含在每個 ESB 基金的基金特定規則中。 (二)與業績準備金承諾撥款有關的支付,不得在依第二十二條第(三)、(四)項規定最終分配業績準備金之前支付。 在可退還補貼的情況下,退還給提供補貼的組織或成員國其他主管機關的補貼必須註冊在單獨的帳戶或單獨的會計代碼中,並且必須再次用於相同的用途。 (9) 因修改計劃而應徵收的支出只能從向委員會提交修改請求之日起收取,或者,在適用第 96 條第 (11) 款的情況下,從修改計劃之日起收取修改該方案的決定生效。 (1) 費用資格依國家規定決定,但本規定或基金專用規則或依據其製定的個別規則除外。 (2) 對於根據第 (1) 款提出的付款請求中註明的費用,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項必須存入為此目的以受益人名義開設的託管帳戶。 如果按照國家援助規則對融資需求進行了單獨檢查,則國家援助符合規則。 補貼金額或比例由 EMFA 條例附件 I 確定的業務。 (2) 基金特定規則可以定義可由各個 ESB 基金的技術援助資源資助的額外措施,以及排除此類融資的措施。 如果委員會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意見,則報告必須被視為已接受。 若報告不可接受,委員會應在收到年度實施報告後15個工作天內通知成員國,否則應視為可接受。 (2) 監督委員會審查所有影響計畫績效的問題,包括有效性審查的結論。 (4) 如果EIB對該計劃做出貢獻,它可以以顧問的身份參與監督委員會的工作。 (1) 社區主導的地方發展策略由地方行動小組制定和實施。 其目的的設計考慮了當地的需求和機會,涵蓋了當地環境、網路和適當合作的創新特徵。 成員國應向委員會提供所有額外的必要信息,並酌情修改擬議計劃。